國內/國外期貨商品當沖交易作業規範說明
當沖作業規範 |
國 內 |
國 外 |
申請方式 |
採申請核可制 (1)期貨開戶滿3個月以上 (2)最近一年內期貨交易達10筆以上 |
毋需申請皆可適用 |
可當沖交易商品 |
限TX、MTX(含週小台MX1~MX5)、TF、TE等4種之 |
皆可當沖交易,除了 1.新加坡SGX之摩根台指(STW)商品 2.日本東京商品交易所(TCE/TGE)所有商品 -->上述商品之T及T+1盤交易時段皆不開放當沖 |
保證金計收方式 |
商品全額保證金之ㄧ半,無條件進位至千位數。 |
商品全額保證金之ㄧ半 |
當沖交易時間 |
每天8:45~13:30 ※到期合約商品於現金結算日當天,當沖單之委託交易時 間為8:45~13:15(提前15分鐘結束交易) |
商品開盤後至收盤前1小時止 (※T及T+1盤交易時段皆各自獨立作業) |
當沖交易截止時間 |
13:30 ※到期合約商品於現金結算日當天為13:15 |
商品收盤前1小時止 (※T及T+1盤交易時段皆各自獨立作業) |
當沖交易強制沖銷 作業 |
每天13:30起:(每週三現金結算日當天,屬於到期合約之 商品將提前於13:15起開始處理) (1)強制反向沖銷客戶當沖留倉部位。 ※執行前不再逐一通知客戶 (2)強制取消客戶13:30前(或是13:15前--限屬於每 現金結算日當天到期合約之商品),客戶自行委託掛出 且尚未成交的: (a)當沖新倉委託掛單及當沖留倉部位之(b)反向平倉 (含反作)委託掛單。 (3)每月現金結算日當天(第3個星期三,※但週小台 (MX1~MX5)商品為第1、2、4、5週的星期三),針對到 期合約商品之當沖留倉部位強制沖銷及當沖委託之新平 倉委託掛單(含反作)取消作業,將提前於13:15起開始 處理。 ※非到期合約商品仍維持13:30起開始處理。 |
商品收盤前半小時起: (※T及T+1盤交易時段皆各自獨立作業) (1)強制反向沖銷客戶當沖留倉部位。 ※執行前不再逐一通知客戶 (2)請客戶自行取消自行委託掛出且尚未成交的: (a)當沖新倉委託掛單及當沖留倉部位之(b)反向平倉 (含反作)委託掛單。 ※期貨端不會主動處理 (3)若公司已完成代為強制反向沖銷客戶的當沖留倉部位 ,然而至收盤前客戶原委託之當沖新平倉掛單一旦成 交,倘若客戶當時帳上之超額保證金未達該成交部位 所需之全額保證金(Full Margin)時,則將此成交部 位當然視為當沖單,公司端亦隨即逕行強制反向沖銷 客戶該當沖留倉部位(將視實際狀況於當天收盤前或是 隔天開盤後完成反向沖銷作業)。 |
當沖交易之限制 |
(1)當沖部位無法與其它一般部位或是同為當沖部位作組合( (2)申請採「SAPN整戶風險計收保證金」之客戶,其當沖部 位仍獨立採傳統策略型保證金計收方式,而不與其他部 位共同採SPAN方式計收保證金。 |
無(國外無組合部位) |
當沖交易風控方式 |
採整戶權益對客戶執行盤中風控 -->盤中當沖留倉部位一律以「足額保證金」計算風險指標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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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沖交易特殊留倉 作業 A、原則 B、特殊狀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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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、當沖交易一律當日進、當日出,不論客戶是否入金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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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、因市場流動性不足、或因當沖交易商品自13:30起仍維 持漲跌停板鎖死至收盤、或其它特殊不可抗力之狀況( 仍須為主管機關認可之理由)等,致使無法於收盤前反 向沖銷,導致收盤後仍留有當沖部位者: (1)該當沖部位需依一般交易足額保證金標準向客戶收取保 證金。 (2)如未於當日下午15:30前補足至足額原始保證金致使 其權益數高於足額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原始保證金者(整 戶風險指標比率達100%以上),應於次一交易日開盤 後繼續強制平倉該前一日所有留倉的當沖單部位。 |
B、客戶申請當天國外當沖成交單轉全額保證金 (Full Margin)留倉: (1)客戶親自申請或被授權人(或營業員)代申請,公司或 業務員需要留存通知紀錄。 (2)須逐日逐筆向交易室申請。 (3)客戶申請當時的風險指標比率要為100%(含)以上。 (4)客戶申請當時的可下單保證金金額(約當台幣金額), 要大於等於客戶欲申請國外當沖成交單轉全額保證金 (Full Margin)留倉的部位所需之「當沖保證金」金 額。 (5)申請留倉後不得再異動帳上任何在倉部位(包含新增的 新平倉委託單),否則將視為該申請無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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